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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口头辞退,叫我不要去上班了,我该如何维权?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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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正规的做法是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不是口头上叫你不用去上班了。口头通知你不用上班,没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公司还必须向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方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的,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比方说你在这个公司里面做三年,那么就需要一次性支付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此处的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方说你在这个企业做了三年,头一年平均工资是3000,第二年平均工资是3800,第三年的平均工资是4500的话,那么最终企业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就是3×4500=13500元。

四、你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个就需要你去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手续,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你能够办到失业登记的话,你至少可以享受六七个月的失业金,失业金每个月也有一千多块钱,加起来也是一笔不错的生活补助。不过你想办理失业登记的话,需要企业的配合,主要是你在社保局领取了失业登记表的时候,需要企业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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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这个问题,合同到期了,公司只是口头叫你不要去上班,你还必须去上班,否则公司可以以你旷工为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仍要按时去上班,该签到的签到,该打卡的打卡。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未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可视作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你的这个情况公司有两个错误,一是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二是没有书面通知。所以合同不续签是无效的。你现在需要做下面这些事情,

按时去上班,上班后与人力进行沟通,询问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然后告诉人力口头叫你不去上班,是不合法的,请他们立即开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支付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和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半年的按0.5个月计算。这是比较理性和友好的处理方式。

当然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了,公司又没有提前一个月出面通知你,相当于是劳动合同继续顺延,你可以继续执行这份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劳动合同就不是终止,而是解除了,如果要解除就要有理由,没有合理理由,例如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是公司经营困难什么的,解除可能就会是非法解除,这个时候的就不是补偿金了,而是赔偿金,而且是双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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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纠正一个问题: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需要出具《辞退通知书》,而应书面通知你《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劳动合同到期,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这要分清楚几种情况:

1.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公司提出不续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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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到期了,口头上叫我不上班,但是没有写辞退通知书给我,还要不要上班?

这个单位还是比较聪明的,口头上叫你不用上班摆明了就是不愿跟你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但是不写辞退通知书给你,以我猜测单位就是为了不给你经济补偿金,让你明白单位不想你再继续上班的意思,能够自己主动离职,以达到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因为经济补偿金并不是一笔小数目。

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员工自己应该去把握主动权,甚者有的单位到期后就会把你的五险办理暂停,如果你自己没有及时发现涉及到医疗和工伤待遇享受的问题,一旦发生这个不在待遇享受期内,这个费用的事情就会变得非常的麻烦。首先你就应该直接和单位的人事说清楚合同的问题,到底单位和要续签还是不续签。单位一旦不续签,那么接下来就是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金的的事情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都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包含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除了能得到这笔经济补偿金之外,这种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的,还可领取到失业金。

个人觉得单位都已经决定要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了,就不要再去勉强了。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单位始终是强势的。勉强续订了,可能面临的就是单位的白眼、降薪、岗位调离、变相逼迫离职,这种情况可能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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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要去上班!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应该提前30天做出书面通知(邮件也可),仅仅通过口头告知在没有留存证据的时候并不能达到任何法律效力。企业想通过口头告知让你不去上班,不是忽略了法律程序就是居心叵测。员工离职需要相应的流程,办理手续。工作交接、办公用品交回、假期,工资结算,个人保险转移办理等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后才能视为离职完成。

合同到期是劳动合同期满,并未进行劳动关系解除。如果企业不续约也没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你正常到公司上班可以认定为事实合同,应该正常支付每日工资。而合同到期不续约,需要按照员工在公司的供职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企业并未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天进行告知员工,因此额外还要补偿1个月的代通知金。这么看,如果你仅仅因为口头通知就不去上班,损失还是惨重的。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没有合理原因的解除视为非法解除,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追偿双倍赔偿金。双倍赔偿金!!!(敲黑板)跟补偿金可不一样呦。一旦你因为口头通知(未能留存证据)而未到公司上班,企业可以按照旷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零补偿金开除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遇到任何情况,不要怕。主动沟通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

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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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理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如公司提出不再续约的,则需要在经济补偿之外另外给予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是个人提前不再续约的,则公司不需要给予任何补偿。

按照楼主描述的情况,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只是给予一个口头通知,但既没有给予劳动者任何书面通知,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那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通知,然后再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和待通知金等相关事宜。

如果公司拒绝出具书面通知,劳动者则可认为公司是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自动顺延,劳动合同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需要继续按时按点的上班打卡签到,继续执行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产生旷工等不良行为记录,造成严重违纪,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享受正当合法的权益。

在实际的劳动仲裁过程中,口头约定也是有一定效力的,但需要能够例证。但相较而言,还是书面通知(加盖单位公章)才是更有法律效力,且更能表达双方真实意愿。公司不应拒绝劳动者的这种正当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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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谨记一个原则:不要相信任何公司口头的说法!一切以该有公章的书面通知为准!公司口头让你不要去上班,你就真的不去上班吗?在没有书面通知之前,该怎么上班就怎么上班,如果公司强行不让你上班,就想办法取证。我们可以这样去做!

一、劳动合同到期,为什么口头叫你不上班?其中的套路有这些!

我们要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公司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呢?除非能够找到理由能够合法辞退你!

因此,公司就先口头通知你不上班,而如果员工不懂这一块,认为本来劳动合同到期了,那就不去上班呗!甚至这个时候就在准备劳动仲裁的资料了。

结果,三天一过,公司就发一个书面通知,以你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辞退你!后面去劳动仲裁,你说公司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不让你上班,但这些都是口头说的,没有有效证据,公司肯定耍赖不认。反过来,你没有上班,连续旷工却已经成为事实!那么基本上公司辞退你就合法了,而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只需要把你最后一个月的离职工资支付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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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结果: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企业口头通知你不要上班了,只要没有书面性的通知书,这种情况下对于个人来说,一定要坚持去上班打卡。

现在有些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以后,采用口头通知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让员工不要在上班了。

一)企业方这样操作目的:

1)这样做的第一个目的就是让员工自己走人;在很多人的概念里面,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企业不同意和自己续签,那自己离开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并没有任何不妥的事情。

2)企业这样操作的核心在于避规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将企业至于不败之地,哪怕有些员工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有所了解,但也会因为员工个人拿不出相关的企业不续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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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继续上班不重要,你应该要求,公司为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已证明因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属于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单位辞退你的问题,单位辞退你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是劳动者的原因,不续签的没有经济补偿,

你说的辞退通知,辞退一般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辞退员工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因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