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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突发脑溢血,还用对他施...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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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突发脑溢血,还用对他施行抢救吗?

真实的例子,让你知道真实的答案!

就在八年前,去四川的某个看守所做一起访谈的时候,

中午大家一起吃工作餐的时候,大家有说有笑,

突然间一位管教似乎想起了什么,立即拿起手机拨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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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一定抢救

1,《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79年第制定的刑法写的是“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97年修订刑法时把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所说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国家和人民群众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可以判处死刑。二,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判死刑。三,破坏交通工具,电力,易燃易爆设备等判死刑。四,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判死刑。五,非法走私武器弹药的判死刑。六,非法集资,金融,信用卡诈骗的处死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強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的处死刑,抢劫,盗窃,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死刑,组识赵狱的处死刑,破坏武器装备,明知不合格武器装备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死刑,贪污10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军人违反职责的有11种,可处死刑。

该罪犯犯了其中1种特别严重的罪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法院核准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但对即将执行死刑的罪犯实行严管的措施,给予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

该罪犯听到第二天就要执行死刑时,由于恐惧死亡,高度紧张突发脑溢血,是否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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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

必须要保证活到执行时!

万一最后一刻出现“枪下留人”的特殊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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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为什么有些毒贩,武装贩毒,为什么他们被发现的时候宁愿跟缉毒警枪战而死,也不愿意被抓之后判死刑吗?

我国的法律流程,从被抓,到结案宣判,再到死刑复核完成执行,起码需要一年多的时间,他们为什么就不愿意多活这一年多吗?

他们这么选择,除了能跑掉的侥幸,恐怕是因为人死之后不再追究。反正都是死,他们害怕背上罪名而死。搏一个来世清白做人。当然这是迷信的。但人都要死了,迷信不迷信的又有什么呢?

所以,救还是要救的,别说前一天,就是当天发病了,也还是要救的。这是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严谨性,容不得任何偷奸耍滑。

就如同拯救大兵瑞恩,不管会牺牲多少人,都没有人敢去说不救,因为这救的不是瑞恩一个人,而是背后代表的意义。国家不会放弃自己的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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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再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要在七天之内向死刑犯宣布,并对其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是要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罪犯突患脑溢血,监管部门必须尽力对该罪犯实施抢救。

那种认为反正第二天就执行死刑了,可以不去抢救罪犯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不懂法律程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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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意思。

我觉得应该抢救,当然抢救就涉及到花钱,而且这个钱基本也就打水漂了。因为就算救回来了,第二天还是一颗子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