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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缓一缓再死吗?为什么要有死缓?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死刑种类,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对于那些判处死刑,没有必要“非死不可”的罪犯亦适应于“死缓”的刑罚制度。我理解为是向未来彻底废除死刑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亦许遥遥无期)。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缓一缓再死”呢?我以为既对亦不对。假若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继续故意犯罪,那么将会被执行死刑即“缓一缓再死”。此种“寻死“的情况鲜见!

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没有继续“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罪犯将会被减为无期徒刑;如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只有极少数死缓的罪犯会死亡。第五十条规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意味着在两年的缓刑期内,只有那些故意犯罪的人才能被带到刑场,进行核实和处决。

什么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结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许多故意犯罪的具体指控。监狱故意犯罪的具体罪名应当具体,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夺枪支、暴力袭警、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监管秩序、越狱、组织越狱、行贿等犯罪。

据估计,由于监狱条件的限制,其他故意犯罪很难再次实施,例如强奸。当然,如果他愿意,他也不能犯下其他故意犯罪。

死亡缓刑期满,一是故意犯罪,二是情节恶劣。有了这两条,死刑的缓刑就不能继续了。报最高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绝大多数死刑缓刑犯在两年缓刑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即不抗拒改造,但接受改造,遵守监狱规则,服从管理,可以免除死刑。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然而,以下罪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和有组织暴力犯罪等八类罪犯的减刑受到限制。

为什么要有死缓?

这是中国改造罪犯的伟大举措。世界上唯一一个中国独有的死刑判决。死缓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死刑的组成部分或补充。

这是因为杀戮要尽可能少,要小心。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刑不需要立即执行,这是死刑缓刑的前提。这将为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留下一种生活方式。他们可以在没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生活两年。

本人亲身经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年执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又二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从逮捕之日起,总刑期二十三年十一个月,经历七次减刑,实际执行十六年十个半月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