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问答 - 正文

清代有一个官职名称叫“布理问”,想请有文化的人给讲解一下,这是什么样的官职?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1

那个官职其实不叫“布理问”,就叫“理问”,只不过是隶属于各省布政使司,所以可能将“布政使司理问”简写成“布理问”。

理问这个官职,元朝初设,是各省负责刑名诉讼的官员。我们知道,唐朝设三省六部制,尚书省管行政、中书省管政令起草、门下省管审核政令。后来尚书省弱化,中书、门下二省并为中书门下,宋朝时候,中书门下就成了最高行政机构。元朝直接将最高行政机构改为中书省,而在各地设立隶属朝廷直接管辖的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也就是现在我们说的省。而行省中有各种各样的机构,其中,元代就设立了一个理问所。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勘核刑名案件,可以理解为现在的公安、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刑事复核的部门。理问所设理问二名,正四品,副理问二名,从五品。

(清末布政使司)

到了明代,行省成了地域概念,在行省内设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或布政司,也叫藩司,负责该省行政事务,理问所也就隶属于布政使司。地位相较元朝要低一些,明代设理问一名,从六品,副理问一名,从七品。此外,理问所还有诸如“提控”、“案牍”等官员小吏辅助理问、副理问处理事务。

到了清朝,理问依旧是从六品,但取消了副理问一职,并且理问所不是每个省的布政使司都有了,只有直隶、江西、江苏、浙江、湖南等布政使司设理问所,其他地方并没有这个官职。可能是因为刑名方面的工作多归按察使司(负责司法监察等方面的事务,累死于今天的公检法)管理,与布政使司职责职责不是特别相关,所以有些省就干脆省去这个部门和职务了。

2

众所周知,清朝入关掌握国家之后,为了使国家机器迅速运转,并且得到统治区域各民族的认可,顺利全面接受他们的统治,广泛任用曾在明朝任职的官员,顺利接收了国家政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清承明制”,所以说清朝的“布理问”是从明朝那继承下来的。

大清朝官员的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正从就是现在的正副级别,不在十人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但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清朝布政使司,主管一省行政,,相当于现在的省政府,,布政使司里有个机构叫布政司理问,理问就是理问所里的官员,相当于现在的省厅级级别。

《清史稿·职官志三》承宣布政使司部正使各省一名,理问所理问从六品,掌管勘核刑名诉讼。

3

布理问缘自理问所。

先说下理问所,这是个官署名。元朝时期开始设立。属于行中书省的机构,掌管勘核刑名案件。也就是说司法的地方官员。理问所设理问、副理问、知事、提控案牍若干员。

附带说下,元朝中书省权力集中,“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下属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是全国司法机构。而我们今天所说的理问所是属于地方的。在地方,行中书省是地方最高司法机关。而理问所是一般司法事务。

其实,他只是一级司法机构,在上有中央的刑部,在下,在路府州县还设有推官、司狱、典史等。还有就是各级的行政长官是当然的司法主管。

4

“布理问”应该是布政司理问的简称,历史上并没有“布理问”的官职。

(清朝官制)

“理问”是中国古代的官职名称,始于元朝,各个行省都有理问所,设置了理问、副理问等官;

理问的职能就是掌勘核刑名案件,一般每个行省设理问二人,为正四品,下属还有副理问二人,知事一人,提控案牍一人。

根据我们现如今的官职设计,元朝时期的理问应该相当于我们现如今的省法院、省检察院的院长,级别还是比较高的。

5

有文化不敢说,这是只要会用百度就可以找的来的东西。

只说大清:

大清的官制,京官和外官是严格区分的,文职武职也严格区分,大清官员有四大类:有文职京官,文职外官,武职京官,武职外官。

然后才九品十八级的分品级。

这个所谓的“布理问”就是一个文职外官。从六品,十二级。

相当于现在的“市处级”干部,不是“县处级”哦,“市处级”三个字很重要。在市政府,甚至省政府里面当处级干部和在小县城里面当处级干部,还是有区别的。

所谓从六品上也!

6

古代布政司理问所,官署名的简称.理问是理问所的负责人。理问所,官署名,元朝始设为行中书省所属机构,掌勘核刑名案件,设理问二人,为正四品,下属还有副理问二人,知事一人,提控案牍一人。明清时,理问所为布政使司所属机构。明朝时,理问所设理问一人,初为正四品,所降为从六品,下属有副理部、提控案牍各一人。清朝时只有直隶、江西、江苏、浙江、湖南等几个省份的布政使司才设理问所,理问所也只设从六品的理问一人,裁掉副理问、提控案牍等官职。

明时大部分时间理问是从六品官,加二级也就是从五品,也就是享受从五品待遇、担任从六品的理问这一官职(现在不是也有担任副部级享受正部级待遇等等这些现象,道理是一样的)。

7

“布理问”是个简称,应该是布政使司衙门的“理问”。这个“理问”是布政使司直属官员之一,掌勘核刑名诉讼。官阶不大,从六品,也就相当于县处级干部。

8

全称为:布政使司理问。明清制度,布政使司设理问所,置理问付理问各一人,掌勘核刑名案件,官职从六品。《明史·职官志四》、《清史稿·职官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