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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能否作为连续工...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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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之前的代课教师或者说原民办教师确实处于政策空档期。

民办教师,最初由国家设立的,集体筹办、国家备案。为了弥补农村地区教学力量不足,招用的一大批人员。1978年,我国民办教师数量达到了顶峰,471万人。

在当时,我国教育力量明显不足,这些民办教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质量也是参差不齐。1986年,国家明确各地教育部门停止招用民办教师,然后国家开始了艰难的民办转公办的过程。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明确要在2000年底之前停止民办教师制度。采取的措施是“关、转、招、辞、退”,最终大部分民办教师转为了公办教师,当然也有部分教师由于各种原因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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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

这个问题很清楚,此十年是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的。十年的代课老师是临时工,有工资发放表应该是聘用老师的工资表,你当时没转正,属临时工身份不属教师类事业编制,也不是企业编制。后来的企业合同制工人,如果不是劳动局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还不能算工龄只能是临时工,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不是劳动局招工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也不能算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是劳动局招工的有招工表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由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从合同制工招工之日起,到建立个人帐户之日止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计算养老金。但之前十年没有转正为正式教师时间不能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比如本人原曾是事业科研单位干部,曾享受正科待遇、工程师,后调入国企为高级工程师,国企改制后在大学为外聘老师十年,也就是代课老师十年,因不是教师正式编制,不算教师,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只能作为企业退休。但原在事业单位工龄是可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我们国家编制很重要,哪怕是工作需要组织调动了工作,事业调企业,当时是没有区别,20年后就不同了,可企、事待遇天壤之别。退休待遇与原同事、同学成倍差距,找谁说理去?我和你一样代课十年,教出学生成千上万。退休十年了还代了几年课,现在学院还要我去代课,被我婉言谢绝了。学生和学校把你当老师,但政策和退休待遇没把你当老师,因此劝你不要想那十年的退休待遇了,自己看开点把身体搞好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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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原代课教师的教龄,既不能作为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进行补缴费合并计算退休养老金。

1、1990~2000年间乡镇教委聘用的代课教师,无论是中学、小学、还是幼儿园,都是临时聘用的非在编教师,发较低的工资或生活补助是正常的,不然谁乐意干?但是,这些代课教师按政策规定,已经不能视为正式教龄或工龄,也就不可能作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或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合并计算退休养老金,不管现在的身份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职工。

因为山东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等)文件精神,着手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比较早的。从1986年1月开始关闭民办教师入口,对1985年12月底之前聘用的民办教师,统一核实整档,逐级上报审核备案,直至省教育厅,为之后落实民办教师政策打下了基础。要求各地,之后不允许再招收新的在编民办教师,凡私自招收的不予承认。所以凡之后乡镇教委或学校私自聘用的民办代课教师,都是临时工性质,不在教师编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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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2000年属于乡镇教委聘任的小学代课教师,后来成为企业合同制工人,并缴纳养老保险,现即将退休。过去10年的教龄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你这种情况,我认为是不符合计算国家连续工龄认定的条件的,因此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你从事了10年的小学代课教师,将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岁月贡献给了乡村小学教育事业,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是历史遗留问题,很多人当初也为自己能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而自豪。虽然当时的待遇不是很高,但每月还有一点现金收入,至少不会每天风吹雨淋到田间劳作,这也是很多当初农村青年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初衷。

我高中毕业以后,也是从事过民办教师工作的,只不过我只当了一年的民办教师就出去当兵了,之所以当年要从民办教师的岗位上出去参军入伍,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有一个更好的前程。退伍回乡以后,我报名参加了当年的高考,而且考起的也是师范类院校,毕业后分配到了县里的中学教书,后来又调到机关担任公务员,下海,我的人生经历也充满了传奇色彩。我在机关工作时,当年为了多挣一年的工龄工资,向当时的县人事局申请将我在当兵之前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认定为正式的工龄,后来县人事局批复,认定我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

我是在重庆市办理的退休,当时重庆市的社部门在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时,对于我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的规定,也不认可当初我们县人事局的批复文件,这样我在办理退休时这一年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就没有计算。

我一直认为当时重庆相关人社部门的这个认定是错误的,立即向相关人社部门写了申请,要求认真复查认定结果。我申请复查以后,重庆人社部门经过复查,认为我I担任民办教师以后出去当兵,回来考起的是师范类院校,而且毕业以后从事的是教育工作,所以是符合国家教委(1986)179号文件中有关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的,不但认定我当民办教师一年的工龄有效,还从退休之月起补发了少算一年工龄的养老金,以后每月我的养老金多了1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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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原代课教龄时间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养老金呢?

我认为,这是一个国家早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问题,也是老生常谈并形成了社会共识的问题。现在旧事重提只能加深人们对既往认知的回忆而已,对题主期待问题的真正解决,是毫无任何正面作用的。

按政策规定,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只有正式转为公办教师后,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才可以与批准转办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这个政策规定是十分清楚与明确的,是毫无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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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应该计在工龄内,他她已前虽然是代课老师他她也在工作呀!当退休时如果不算那不是白干了吗?我认为如果不算就不合理,你们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