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敏该不该再去索要那套赠予姚策的房子?有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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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过的《民法典》当中确实有这么一条是关于重大误解撤销赠与的说明,可是时间有期限的,三个月之内!有人认为许敏不该再去索要赠予姚策的那套房子,可能就是认为三个月的时间已过吧!
毕竟许敏知道姚策不是亲生子是在去年,三个月的时间早过了,所以也就无法再提起撤销赠予诉讼……
可是问题也就来了,第六百五十八条不是说在完成赠予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予吗?
很显然,许妈的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这一种!因为财产早就赠予完了,房产证上都是写着姚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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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房子应该索要回来的,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太懂,但是我觉得即便按照最基本的人情常理也应当要回来。
赠予房子的前提是以为那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然而当这种关系解除了,不存在了,人也已经没了,房子可以名正言顺的收回来。
一套房子是一个普通人家一生的积蓄,许敏为了养子付出了那么多,到现在人没了亲生的孩子还没有回归。自己给养子买的房子,还被另外一家人给霸占着,怎么看都太不公平,好处都被那一家人占尽了。
一直到现在到底是偷换还是错换,还没有个确切的结果,但是几乎可以认定就是偷换的。作恶的人还没得到惩处,反而占着好处,即便是旁观者心里都无法接受。
为了养子付出了巨额的医疗费用,付出了那么多的时间精力,甚至最后不惜要割肝救子。然而到现在却落得个人财两空,而另外一家偷换了孩子的人家,却得到了赔偿款,得到了亲孙子,得到了房子,这样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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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敏该不该再去索要那套赠予姚策的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许敏不能再要回自己的房屋,毕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是,许敏与姚策之间的赠予关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他们母子关系的法律效力。
此前,许敏将房子赠予姚策,是基于姚策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有这层关系,当然没有什么可说的。但是,实际结果,姚策并不是自己的儿子,而是别人的儿子,而这其中,还存在着被人故意偷换的现象。
这也意味着,如果许敏能够通过律师,把对方故意偷换孩子的事实查清楚,房子要回来的理由更充足。不仅充足,还要追究对试试看法律责任。即便不能产生这样的结果,许敏也有权利要回自己的住房。要知道,许敏已经为了给姚策治病,花光了自己的所有积蓄,否则,生存也无法维持下去了。
退一万步讲,就算不能要回自己的房子,作为继承人之一,也可以享受一部分房产权。关键就在于,姚策做得太过分,既然将许敏赠送的房产给了儿子,这让许敏更加难过,更坚定了要回房产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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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江西九江妈妈许敏来说,索要那套姚策的妻子和生母杜新枝女士(网友爆料说暂时共同居住)现在居住的大房子是十分应当的。因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现在都是应该清晰权利的时候了。
姚策已经入土为安了,现在都已经过了头七,其实从一定程度上讲。许敏妈妈家庭同姚特家庭的唯一纽带已经没有了,剩下的人同许敏夫妇都没有关联了。姚策的孩子,由其母亲及其亲奶奶来照料。姚策的妻子已经同许敏基本上反目成仇。随着姚策的离世,双方之间剩下的,就只有法律关系和财产纠葛。许敏妈妈去找寻真相,那也是为自己夫妇的和郭威找寻真相,以及为在地下长眠的姚策找寻真相,同熊磊无关。
姚策的妻子熊磊自述,这套房子是由姚策的姥姥出钱购买的,当然他也不承认这套房子的装修是由许敏夫妇卖掉自己的房子而装修起来的,同样她也不肯承认,其实在这套房子购买和装修过程中,姚策熊磊夫妇没有出过任何一分钱。但是只要承认是姥姥出钱就可以了。在没有发现真相之前,姥姥是遥测的亲姥姥,但是在发现真相之后,其实姥姥可是郭威的亲姥姥,同姚策还有啥关联?他们之间连收养关系都没有。但是姥姥同许敏之间可是亲生母女关系。
所以在此,熊磊再也不要用姥姥作为托词,来掩盖房产的权利归属。这套房子如果归还不想还给许敏,那么还给姥姥也是一样。未来姥姥在百年之后,遗产分配也是给到了许敏和其兄弟姊妹,同熊磊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样在法律上,当年的赠予是建立在一个重大误解的前提下,那么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予决定的。而我们的房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是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判定的,,而是以出资购买房产的出资人为基础去判定的。所以即使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是他们夫妇二人,但也无法对外宣称他们是这套房子的财产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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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的,“该不该”是别人自行选择的问题,而“有什么法律依据”是可不可以的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其中“该不该”这个问题应该由许敏自己决定,我们作为旁观者没必要去道德绑架别人,让许敏遵从本心自主做出决定,也是一种道德。当然,目前许敏曾发文表达过想要回房子的意愿,基于房子确实是许敏夫妇买给姚策的,而当时是由于许敏夫妇误认为姚策是亲生儿子所以才买给他的,想要回也符合人之常情,不应该受到指摘。但作为旁观者,我们就没必要也没有理由要求她必须要回或者不要回房子。
而“可不可以”要回这套房子,则是一个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展开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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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