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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国企工人,算不算得上是公职人员呢?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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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不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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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是革命的一块砖,公职人员是社会主义承重墙。砖坏了可以换,承重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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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人不属于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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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退休金就知道工人不是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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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也就是公务员,公务员经过考试合格的在编人员,如司法部门、政府机关等工作人员,而国企工人只是生产者,并没有履行公职。为国企做事,国企发放薪酬待遇,而公职人员属于当地政府统一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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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普通国企工人,属于公职人员吗?国有企业的普通工人,就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进入企业以后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公职人员是不划等号的,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那么什么是公职人员呢?所谓的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管理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也在随时代和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公职人员的核心是履行公职,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把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都包含进了,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所谓公职人员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那么监察法对于公职人员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这六类人员属于监察法监察的范围,因此才属于公职人员。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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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请问大家普通国企工人,算不算是公职人员呢?这肯定是不能够算成是公职人员。所谓的公职人员指的是拥有公务员编制或者是事业编制人员,可以说某种程度上称之为公职人员。因为有很多事业编制人员也参照公务员的办法来进行管理,所以说他们也可以被纳入到公职人员的队伍当中去。

再或者说有相当一部分的事业编制都是通过财政来进行全额拨款的,那么他们也可以说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公职人员,当然公务员更不用说了,为什么叫做公务员?实际上他们就是公职人员。所以说我们的这个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人,肯定是不能够被称之为公职人员,一方面他们不享受财政的待遇,另外一方面他们也没有相应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

不过拥有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式编制,相对于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可能会稍微差一些,但是拥有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式编制,实际上也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因为毕竟国有企业单位的员工数量是整个市场主体当中的少数群体,也就是说只有一少部分人,才可能说有机会成为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虽然说从待遇方面可能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不如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但最起码还是要比起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个人要好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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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地说:普通国企工人,根本就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围。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要说清楚的是: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主要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纳入编制管理的在编工作人员。这两大群体,是我国公职人员的主体,占公职人员的绝大多数。从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角度讲,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公务员具有三大特征:依法履行国家公职、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三大特征是:依法提出公益事业服务、纳入国家事业编制、主要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待遇的工作人员。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凡进必考政策,当然是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达到要求,但也从制度安排的层面入手,严格地控制住进口,防止不符合条件者混入机关、事业单位。

从这个角度讲,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有其法定职责,也都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待遇,但最为关键的还是编制。没有取得编制,你什么都不是。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以国家名义录用、招聘的工作人员,为国家服务,是国家雇员,当然是财政供养人员。因此,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取得编制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工、辅警、书记员之类的人,肯定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围。说句不太中听的话,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没有依法取得编制的人,只是一个廉价劳动力而已,什么地位都没有。

其次,国有企业中属于公职人员范围的人,面非常窄,涉及到的人数很少。更简单地说:即便在国有企业中,只有极少数人属于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范畴。具体来说就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找到法律根据:“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二)……(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所谓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他们自然也被列入到公职人员的范围之内。

那么,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具体又包括了哪些人呢?按照对《监察法》的解释,做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了:1、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当然包括了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这部分人主要是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2、在特定岗位工作、负有相应职责的特定国企职工。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都属于公职人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