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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降低老赖入刑门槛有哪些建议?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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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失信人,社会上有一些人恨得是咬牙切齿,其实,这些面露獠牙的,大部分都是放高利贷者或者是一些指望利息生存的民间借贷人。

客观地说:失信表面上看是一个道德问题,深层次上看是一个经济问题,再深一个层次看是立法滞后问题。

改革开放40多年,经济发展是换着石头过河,从鼓励创业到今天的1000多万人失信,这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对全民放贷的纵容到今天对失信人的惩戒,说白了就是管理上的责任。

全世界也唯有我们对失信人的惩戒是最狠的,限制高消费、限制飞机、高铁的乘坐这还能理解,但是带电子手铐,入刑,公布信息,不给失信人一点活路,真的能解决问题吗?鬼都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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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个人都是欠债不还。老赖应该是有钱不还的人。无力还款的人应该要区别对待。还有现在我国负责的那么多。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信用卡,贷款把关不严才是造成欠债太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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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是借钱,有些就是吃高息,结果资金链断裂了,就逼着中间人或者用款人。有些人是真老赖,有钱不还。有些是真无奈,总要给其翻身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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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积极的帮扶,不是助其推向深渊!!备人道而驰导致社会家庭等各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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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对老赖深恶痛绝,为了惩治老赖有人提出了老赖入刑、带电子手铐和公布信息的方法。现阶段来看,老赖入刑和公布信息是没有问题的,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但是戴电子手铐却难以实现,因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先来说说老赖入刑的问题。一提到如何惩治老赖,很多人都会建议要将老赖入刑,其实这些人有所不知,老赖早就入刑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的罪名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并非所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才有可能构成该罪。法不强人所难,不会给本身就没有履行能力的人定罪。其次,并非所有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人都构成该罪,该罪是结果犯,只有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构成该罪。

其次,再来说一下公布信息。所谓的公布信息是指人民法院将老赖的个人信息通过某种方式予以公开曝光,进而迫使老赖履行义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布老赖信息制度实施以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的老赖迫于舆论压力或者声誉被迫履行义务。但同时也有一种声音认为,法院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布老赖照片和名字的行为涉嫌侵犯老赖的隐私权。其实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首先法院这么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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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上哪有不欠钱的,把欠债人纳入老赖名称就是种岐视,再把欠债人入刑,戴电子手铐怀不如把他杀掉更直接。这种方法外常不合适。给人一条生路,让他有尊严活下去才能还债。生命权大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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