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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加班,员工不愿意加班,可以开除吗?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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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公司可以以“员工拒绝服从公司管理”,“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影响生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等理由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补偿金,有的还能告员工赔偿。

写上面这段话时,我自己都觉得很荒唐。什么时候,员工拒绝加班,成了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了?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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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定的给你回答,是不能辞退的。为什么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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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期间,员工不愿加班,是否将其辞退。

凭什么辞退员工?节日期间员工不愿加班就将人家辞退,一看你就是个黑腹老板,你会摊上大事的。

因为:

一、这样做不道义

节日是国家法定假日,员工有休假的自由,员工愿不愿意加班是本人自愿行为,拿辞退来要挟员工,抛开法律来讲,本身就是不道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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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班族来说,难得的假期弥足珍贵,谁不想在这个时候好好放松一下,或者出去走走,就算不能出去走走在家陪陪家人也是好的。但是加班就打乱了一部分人的计划,不情不愿地在单位上班,在手机上看各地旅游直播。

作为领导,在面对不愿意加班的员工到底应该怎么做?我认为要冷静,不要动不动就以开除为威胁

俗话说:“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说难听一些,天底下又不止你一家公司,你东家不做可以做西家,没什么了不起的。作为领导动不动以开除为威胁,日子久了会伤了大家的心,而这样也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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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辞退员工,你付出的代价比你想象的,要多得多。

首先,辞退员工的老板,肯定会接受《劳动法》的“精心照料”,这点相信这个问题下已经有很多人告诉你了。

我来告诉你一些其他方面的不利因素。

那就是社会环境带来的压力。

随意辞退员工,是社会热点

为什么是热点?就拿马上要临近的劳动节来说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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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期间,员工不愿意加班,当然可以将员工辞退;但是,公司得做好给员工二倍工资经济赔偿的准备,承担辞退员工的违法代价!

因为公司这么做是违反劳动法的。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由此可见,法定假日休假是员工依法享受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和剥夺;即便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要加班,也得与员工沟通协商,经员工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而不得强迫员工节假日加班。

公司以员工不愿意节假日加班为理由,被冠以“不服从公司管理”等“罪名”,而将其辞退,就是违法辞退劳动者,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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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人用亲身的经历告诉你不可以,千万别这么作。

《劳动法》保护所有人的权益。

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期间,企业应该为加班的员工付双倍的工资。但前提是需要与员工沟通,经其本人同意才行,不然就是违反劳动法,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后果很麻烦的,轻则是安全事故,重则扯止劳动监察,实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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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走,加班不能停,面对996,要么接受,要么走人”这是公司老板的原话。小王,被迫无奈只能和女朋友解释,现在小两口还在因为这件事情,在闹别扭。

小王,在一家制造雕刻机的企业上班,是装配组的组长,这家公司不大,福利不高,加班不少,待遇不高,小王也曾想过离职,无奈自己实在没什么别的本事,学历也不高高中毕业,好在自己是本地拆二代,分了几套房子,自己的经济压力不算太大,想想在这家公司干了10年了,也都熟悉了,就放弃了辞职的念头。

今年年初的时候,经过家里介绍,小王谈起了恋爱,几个月下来,小王和姑娘都觉得不错,眼看着五一节日到了,小两口早早就做好了,一起去海南出游的打算,姑娘对旅游的事情很上心,早早的就做好了旅游的攻略,旅游路线,住什么酒店,早早的就定了下来,就期盼这等五一假期的到来。

可是,小王的公司突然,接到了一批急活,要在5月中旬交付,只能是加班加点地赶生产进度,小王看这进度估计,五一也可能要加班,害怕耽误了和女朋友出去旅游的事情,于是就找到了老板,和老板请假并详细的说明的情况,希望老板能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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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下情形,节假日安排加班需要员工同意。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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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加班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不合法合规。

2.员工拒绝加班只能协商或者做思想工作,不能强制。

3.公司不能用这个理由辞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