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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一套房,与母亲同住,能执行吗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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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明文规定:人的生存权大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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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是可以执行的,只要给被执行人保留5--8年的租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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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套路多的很,财产转移给成年的儿女,剩下的唯一住房还让父母住,利用人们善良达到赖账的目的。应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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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唯一住房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手续也是比较繁琐。

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那么“唯一房产”是否一律不能被强制执行?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以下3种情况,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有三种情况法院可以执行“唯一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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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但是申请执行唯一住房时,申请执行人需要解决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住所问题,否则法院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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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执行,这种情况属于可以执行的情形,你只需要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涉案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因此涉案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执行。房屋有人居住并不影响对房屋的处置,腾房即可。现实中,需要你递交评估拍卖申请书,有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即可。

但是不建议你在没了解清楚情况的前提下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之前你应该弄清楚房子现在的状况,主要是房子的价值和抵押情况。比如,如果涉案房屋价值100万,全部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本金利息就达到了90多万,那你说你还卖它干啥。卖完了你不仅可能拿不回钱来,还可能损失律师费和评估费。

具体到他父母和女儿在涉案房屋居住的问题,你可以让法院做他们的工作,劝说他们主动搬离涉案房屋。由于他们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他们自己名下有房的情况下不需要考虑他们的居住问题。如果他们名下没有房屋,最好同意给他们支付一定时间的租房费用。

综上,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涉案房屋的执行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处理起来确实有点麻烦,就看你怎么跟法院进行沟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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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放心住!而且还能以此房子作为愰子!能去借更多的钱!这是经济纠纷!没有犯法!房子不会被拍卖、不会坐牢!记住,一定要把资金提现转移走!最后祝你发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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