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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的手续要怎么办理啊

日期:2023-4-8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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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的手续要怎么办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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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遗体捐赠手续?

      不知道你是问的哪个城市的?大部分城市都在市红十字会设有遗体捐赠科室,需要填写申请表: 填写捐献遗体的申请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介绍,申请表中委托捐赠人和捐赠者家属可以不是同一人,不过捐赠者委托的人最好是自己的下一代,这样捐献遗体时比较容易操作,不容易产生问题;在家属代表意见一栏,原则上只需一名家属签字即可生效,但最好是多几名家属签;捐献者应在身体健康一栏上填写自己患有何种遗传病、传染病,以便遗体利用;按照新条例规定,每个捐献者将可以得到一个捐献卡和纪念证,这个证要等3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才能发放。 遗体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假如有人签订遗体捐赠公证协议,而遗嘱执行人又拒不履行协议的话,相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向法院提请诉讼,但我省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部门对遗体捐献进行监督、执行。 遗体捐赠从严格意义讲也是一种赠与行为。遗体捐赠人的继承人应当严格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赠协议。但由于遗体捐赠捐赠的是一种特殊的物,捐赠协议的履行是在协议一方主体消失后,加之人文感情的介入,所以捐赠协议的履行受制于第三人,也就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已经公证就有强制力。当然,要解决这些矛盾,惟有求助于立法的明确规范。 2000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遗体捐献条例》并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上海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2001年1月16日,《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明确规定捐献者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准保留骨灰。广州市成为继北京、上海等之后又一个将遗体捐献纳入法规化管理的城市。全国主要有以下捐赠遗体接收单位: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志愿捐赠遗体接收站 010-63291974 北京协和医科大学遗体捐赠站 010-65296975 北京医科大学捐赠站 010-62092466 四川华西医科大学附一院病理科 028-5422698 河南省红十字会遗体捐赠处 0371-6973654 广州市红十字会 020-83598369,83598400 广州中山医科大学 020-87330712,87330651 广州暨南大学医学院 020-85220248 广州南方医科大学 020-61649810,62789093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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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遗体捐献手续

      遗体捐赠手续如下:1、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市、区红十字会负责登记、接受,捐献人可到市区红十字会登记,也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2、捐遗登记时,捐献人要写明遗体是全部捐献还是部分捐献及其用途,同时,还要写明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3、捐献人完成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此后,捐献人如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将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4、捐献人去世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按遗体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5、遗体利用完毕后,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但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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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捐献需要到什么地方办理??

      需要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遗体器官捐献流程:

      一、登记者逝世后,由执行人通知相应的接受机构办理捐献手续。如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者,近亲属可以直接到接受机构办理登记和捐献手续。

      二、接到执行人的电话后,接受机构工作人员需告知执行人具体的接受事宜,告知执行人在第一时间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死亡殡葬证》。

      三、接受机构工作人员与执行人确认遗体接受的时间,确认是否举行告别仪式、是否需要保留骨灰及骨灰领取等相关事宜。

      四、接受机构接受遗体一般应在遗体捐献执行人办妥《居民死亡殡葬证》并电话通知接受机构后的12小时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捐献执行人需立即移交遗体的,接受机构应先接受遗体,并在《遗体(角膜)捐献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附件4)备注栏内告知执行人补办《居民死亡殡葬证》等相关事宜,事后及时收取。

      五、遗体接受时,应以尊重传统、尊重逝者为原则,接受机构工作人员需身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携带相应的接受设备和登记者登记时提交的《登记表》,核实登记者和执行人的真实身份,并签署《交接单》,收取《居民死亡殡葬证》后进行遗体接受。

      六、接受机构接受角膜捐献的时间应不超过执行人电话通知后的6小时,接受角膜时,工作人员需身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携带登记者登记时提交的《登记表》,在核实登记者和执行人的真实身份,并收取《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后进行角膜(眼球)的摘取(特殊情况应注明死亡证的编号,事后需要补办相关证明),签署《交接单》。

      七、遗体捐献的同时捐献角膜用于临床移植的,应由接到电话的首家接受机构主动协调办理角膜(眼球)摘取和遗体接受事宜。

      拓展资料

      1、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这里的近亲属可以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2、捐献遗体一定需要家属同意

      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在申请表上的家属代表意见一栏,原则上必须也只需一名家属签字即可生效,但最好是几名家属签。就算是以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犯(注: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不能强制地让他们实现遗体捐献,也要征求家属的同意。如果捐献自愿者没有家属,自己愿意即可。但也有自愿者会因为家属不同意而谎称自己没有家属。这些登记处都会先核实情况,才能进行登记。

      3、捐献遗体是无偿的。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遗体捐献的自愿者全都是自愿、无偿的。遗体捐献是一种捐献,不是一种交易。

      4、捐献遗体需要的条件

      首先捐献是自愿的、无偿的,其次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捐献者年龄方面的规定目前还不太明确。捐献者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的登记申请。遗体接受单位可以由捐献者和他的家属进行选择,不做强迫。

      如果捐献者未选择遗体接受站,则由当地红十字会确定。进行器官捐献的前提是自愿进行遗体捐献,如果不满足前提则无法进行器官捐献的申请。且申请表上执行人一栏必须要有家属签字,若没有,则此申请表无效。具体要求看当地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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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捐赠手续要到那里去办理,需要准备些什么?

      不知道你是问的哪个城市的?大部分城市都在市红十字会设有遗体捐赠科室,需要填写申请表: 填写捐献遗体的申请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介绍,申请表中委托捐赠人和捐赠者家属可以不是同一人,不过捐赠者委托的人最好是自己的下一代,这样捐献遗体时比较容易操作,不容易产生问题;在家属代表意见一栏,原则上只需一名家属签字即可生效,但最好是多几名家属签;捐献者应在身体健康一栏上填写自己患有何种遗传病、传染病,以便遗体利用;按照新条例规定,每个捐献者将可以得到一个捐献卡和纪念证,这个证要等3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才能发放。 遗体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假如有人签订遗体捐赠公证协议,而遗嘱执行人又拒不履行协议的话,相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向法院提请诉讼,但我省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部门对遗体捐献进行监督、执行。 遗体捐赠从严格意义讲也是一种赠与行为。遗体捐赠人的继承人应当严格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赠协议。但由于遗体捐赠捐赠的是一种特殊的物,捐赠协议的履行是在协议一方主体消失后,加之人文感情的介入,所以捐赠协议的履行受制于第三人,也就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已经公证就有强制力。当然,要解决这些矛盾,惟有求助于立法的明确规范。 2000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遗体捐献条例》并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上海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2001年1月16日,《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明确规定捐献者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准保留骨灰。广州市成为继北京、上海等之后又一个将遗体捐献纳入法规化管理的城市。 全国主要有以下捐赠遗体接收单位: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志愿捐赠遗体接收站 010-63291974 北京协和医科大学遗体捐赠站 010-65296975 北京医科大学捐赠站 010-62092466 四川华西医科大学附一院病理科 028-5422698 河南省红十字会遗体捐赠处 0371-6973654 广州市红十字会 020-83598369,83598400 广州中山医科大学 020-87330712,87330651 广州暨南大学医学院 020-85220248 广州南方医科大学 020-61649810,6278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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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捐献怎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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