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也免征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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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不能免增值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元)免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需要按差额交增值税;
2,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0;
3,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多余多进项税额可以留到以后月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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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请自来。
不好意思。通常情况下,无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多少都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不征税及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除外。
我们知道,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规模(年销售额超500万元),按这样的逻辑基本上不存在月均销售额为10万元以下的情形。
另外,一般纳税人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经常说的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按这样的计算公式,某些月份销售额不高,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本题说的销售额10万元,以最高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为1.3万元;假设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以上,当期也无须缴纳增值税。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免征增值税”。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虽然不像小规模纳税人那样适用惠普性税收减免政策,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但是,如上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符合规定也可以申请退税,也是不错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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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额再低,也不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有一般计税方法,也有简易计税方法。大部分选择纳税身份为一般纳税人的都是采用一一般计税方法,即用当期销项,减去当期认证的进项,如果有余额,就是当期应交增值税,如果余额为负数,说明进项大于销项,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在下个月继续抵扣。
所谓的简易征收,就是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比如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个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当时不允许抵扣,或者没有抵扣进项税额,那就可以按照简易征收计算增值税了。要想省点钱,最后谈定的价格一定是含税的,那么在申报时,就要还原成不含税金额申报,比如处理一台设备,谈定的价格是13000元,换算成不含税的就是13000/1.03=12621,税额379元。相比13%的税率,那可不是省了一点点啊,但13%税率的,也是曾经抵扣了进项税的。采用简易征收的,还有其他情形,在此不一一赘述。
财税2019 13号文件,享受增值税暂免的只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在此列。不过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回到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了。一般纳税人看起来比较“悲催”,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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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又出台了很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这10万/月的免征额,就引起了很多的关注。到底企业能不能享受,什么情况下能享受,也是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
这10万/月的免征额,是针对进行过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也没有包括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
即使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也是有条件的,包括:
1.开的是普票而不是专票,如果是专票,不管是税务代开的,还是自开的,那么下家可以抵扣了,上家也自然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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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所以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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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